第七条 记录实验应使用具有连续页码的实验记录本。实验记录本应妥善保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得空页、撕页。采用电子记录的,应确保与实验原始记录关联,且数据及产生时间等未被人为更改。
第八条 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的时间、条件(如温度 、湿度等)、目的、计划、仪器、装置、耗材等详细信息,以及实验的详细步骤、现象描述、原始数据、实验结果、问题分析等。
委托他人完成的实验,应由被委托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提交原始记录,签字确认并承诺对实验结果负责。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结题验收或研究活动完成后应按要求将实验记录本及相关电子数据归档。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按要求及时妥善移交实验记录。
第十条 对于开展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所形成的实验数据,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实验数据的采集、整理、管理和使用等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